2012年5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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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投诉中心电话

张店区:2866110
淄川区:5289110
博山区:4120267
周村区:6195095
临淄区:7225577
高新区:3581545
桓台县:8227010
高青县:6980000
沂源县:3222110

 
淄博市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督查工作程序
 

  根据《淄博市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规定,参照有关法规、工作办法,制定投诉中心督查工作程序。
  一、受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投诉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
  二、监督检查主要程序。在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督查科工作职责,遵守以下程序:
1、实施综合、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方案并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2、在实施检查前应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3、可根据检查需要,聘请有关部门和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参加。
4、在检查中,如发现阻碍经济发展、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纠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监察建议。
5、检查终结应当写出报告,明确检查结果、提出工作建议。
  三、投诉案件的调查规定。对上级领导和中心负责人批办进行调查的投诉案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对受理的投诉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身份证明,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调查取证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调查结果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调查结束后,应将认定的错误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投诉对象见面,并允许其进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监察投诉对象应当采纳,并在见面材料上签字或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
4、调查终结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的依据、事实内容、被调查人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处理意见等。
  四、投诉案件的处理。
1、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工作人员违反优化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应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的方式有: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等。
2、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需要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经领导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整理案卷,移交职能部门或者有关科室办理。
五、投诉案件处理的形式。按照监察投诉中心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采取处理决定书或者处理建议书的形式直接送达被调查人,由被调查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六、投诉案件处理结论的落实。被调查人自接到送达之日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监察投诉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限期落实的,经监察投诉中心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落实期限。
七、复审、复议的期限。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监察投诉中心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结果反馈。投诉件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可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投诉人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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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3)-2773333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西首行政服务中心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