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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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投诉中心电话

张店区:2866110
淄川区:5289110
博山区:4120267
周村区:6195095
临淄区:7225577
高新区:3581545
桓台县:8227010
高青县:6980000
沂源县:3222110

 
 
(一)要求监察投诉对象提供投诉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就监察投诉的问题做出说明,并要求监察投诉对象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二)责令监察投诉对象停止、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及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要求监察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监察投诉对象,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违纪的监察投诉对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2、负责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呈报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审阅。
3、按照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的批示,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做好投诉件的自办、转办、交办、督办、反馈、回复等工作。
4、负责综合全市投诉受理工作的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反映,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完成数字统计和案件、文书资料的归档工作。
6、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不按程序办事的;
(三)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服务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践诺的;
(六)假公济私,故意纵容或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七)滥用职权,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报”的;
(八)工作弄虚作假,欺上满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检查的;
(十)违法强买强卖,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
(十一)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二)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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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3)-2773333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西首行政服务中心五楼